標題:磐儀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日期:2020-10-07
股票代號:3594
發言時間:2020-10-07 16:39: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0/07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
(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含)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發展潛力等因素,經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
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
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
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
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法令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含自願離職、殘疾離職、留職停薪、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依法令規定之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
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二項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可由董事長
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特別核訂其
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或在
認股權憑證到期前(以日期較早者為主)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
授權主管人員於本辦法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
行使時限。
(5)其它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
法令進行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各別訂定或調整之。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含私募)、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本公司尚未
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B)「每股繳款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
為零。
(C)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
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平均收盤價。
(D)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受讓
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
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E)「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
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F)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按
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
股份減少,則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所規定之限制
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受理認股申請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逾期未繳款者,視同放棄該次之認股申請,該次
已申請但未繳款之部份視為未認購,認股權人需再次重新辦理
認股請求。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繳款後,認股權人須將親簽之認股申請書及繳款證明文件
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相關文件彙總並審查無誤後交給股務
代理機構。
(4)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收齊文件並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
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5)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要求而須修改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