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大飲 本公司平鎮工廠因廢水處理未符合放流標準,
經桃園市環保局依水汙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裁罰
新台幣310萬2000元整
日期:2020-10-06
股票代號:1213
發言時間:2020-10-06 15:00:1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10/06
2.發生緣由:108年10月29日環保局派員於本工廠廢水放流口
採樣檢測,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且汙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
限值5倍以上。
3.處理過程: 報廢產品委外辦理清運,惟因人員作業疏失
造成放流水排放超標所致。
4.預計可能損失:310萬2000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落實廢水操作人員作業紀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