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久舜 公告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補充說明)
日期:2020-10-06
股票代號:5547
發言時間:2020-10-05 22:41: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 :109/10/05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2號函,因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屬實並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
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整。
(2)本公司於109年3月2日依法提出訴願程序。
(3)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3月24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143952號函,撤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2月13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085411號裁處書,並經查本公
司於5年內再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涉觸犯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刑罰規
定,應移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4)本公司於109年6月18日收到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01號不起訴處分
書,針對本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主要係認定本公司於
合約書及歷次包商會議紀錄皆有宣導不得聘僱非法外勞進場施工,本公司確有監督
、管控包商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作為,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本公司之代
表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事,故認定本公司犯
罪嫌疑不足。
(5)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9月11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61393號函,針對本
公司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要求本公司於109年9月25日前陳述意見,本公司
亦於109年9月25日前依規定陳述意見,強調對工地管理之重視並完成掛件程序。
(6)本公司收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年9月30日北市勞職字第10960630882號函,因5年
內2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遂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行政罰法第26條第
2項及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3點第38項規定裁處罰鍰
新臺幣30萬元整。
3.處理過程: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臺幣30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本公司嚴禁非法容留情事,並加強工地進場管理。
(2)本公司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依合約規定,相關罰鍰由下游包商承擔。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