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撼訊 公告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撼訊
四,代碼:61504)本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訂於109年10月19日終止
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日期:2020-08-31
股票代號:6150
發言時間:2020-08-31 16:07:0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8/31
2.公司名稱:撼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109年發行國內第四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民國109年7月30日)至發行期間屆
滿前四十日止 (民國112年3月20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
之十時,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
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
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
,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
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贖回權之行使,並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
額以現金收回全部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二)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109年08月24日止流通在外餘額為新台幣
21,700仟元,占原發行本轉換公司債金額新台幣400,000仟元之5.4%,已低於原發行總額
之10%,故依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債權人行使贖回權。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於送達時即生
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
額以現金贖回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並統一於109年10月23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
支付予各債權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公司債行使贖回權相關作業期間及事項如下:
(一)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9年10月16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9年09月16日至109年10月16日。
(三)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9年10月19日。
(四)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9年09月15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並統一於109年10月23日以匯
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請人,匯費(郵資)自收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六)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本轉換公司債係以無實體發行,請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
,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3)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9年09月16日之前一營業日(109年09月15日)起至屆
滿日(109年10月16日)之前一營業日(109年10月15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
辦理收回手續。
(七)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
昌街17號2樓,電話:02-2361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