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東林 本公司股東對本公司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事宜
日期:2020-08-24
股票代號:3609
發言時間:2020-08-24 21:20:0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嗣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知補充公告)
4.事實發生日:109/08/2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澄清本公司前109/8/23重大訊息稱「獨立董事陳國華所
召開股東臨時會作成之決議,是否有效,目前尚在爭訟中」等語,與真實狀況不合。
經查,本公司今日得知前於109/8/22下午四時許,持股1,000股之股東「黃彥豪」對
本公司(法定代理人記載顏德新)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惟該案之民事起訴狀
記載「訴訟代理人鄭植元律師」係領取本公司報酬而受本公司委任之律師,其逕自
以本公司為對造而對本公司提起訴訟,恐與律師法規有所不合,本公司審查後依法
移請律師公會予以調查處理。此外,該民事起訴狀記載之本公司法定代理人顏德新
乙節,因顏德新已遭109年8月22日股東臨時會解任,故少數股東黃彥豪所提提起訴
訟之書狀記載有誤,本公司嗣後將依法具狀向法院陳明。末以,獨立董事陳國華所
召集之股東臨時會除已經台中地方法院二次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認為有召集權,且
經多數股東出席而達96.34%出席率,股東臨時會中並以多數通過解任顏德新等案且
進行補選董事,確實足以認定多數股東之意思表示,今少數股東黃彥豪所提訴訟之
書狀所載內容與事實及法律均有不合,審閱後認為實無從否認股東臨時會之效力,
為此特予澄清前109/8/23重大訊息所載內容有所不當且與事實相悖。
6.處理過程:不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並已委請律師就系爭案件依法具狀釐清。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因之前重大訊息有濫用而不當之狀,特再聲明之前重大訊
息有所不當之處,並非本公司之真實狀況,請股東投資人明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