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福華 說明媒體報導
日期:2020-08-24
股票代號:8085
發言時間:2020-08-24 11:34:2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8/24
2.公司名稱: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1090822蘋果日報(Apple Daily) 第A11版焦點話題
6.報導內容:...大同董座林郭文艷等人另被告發利用華映財務出狀況之際,拋售子公司
福華電子持有的大同股票2萬6287張,市場派質疑林郭等人藉此摜壓大同股價,告發林
郭等10人涉嫌背信、內線交易等罪部分,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福華自行召開董事會決定賣
股清償銀行欠款,林郭還一度要求福華不要賣股,因此將林郭等10人不起訴。...
7.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審計委員會、107年12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處分大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清公司)持股乙事,
確實係因為本公司往來銀行分別要求全面還款、或到期全面還款、或凍結現有額度
等情事,故有變現持股緩解現金短缺之必要。故經於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討論後而
為決議,與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無涉。
上開情事,經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乃於109
年8月21日作出不起訴處分,足認本公司之董事、獨立董事及相關管理階層均係本於
維護股東權益執行職務,並無任何不法情事。
二、此外,本公司獨立董事(沈仰斌、王嘉男、雷壬鯤)本於獨立超然立場及其自身之專
業性,審酌本公司當時財務狀況,憑藉本身專業智識共同討論及決議出售大同公司
、麗清公司持股乙事,以保障本公司之全體股東為目的,自始未以大同公司派或經
營階層之立場為作成決議與否之考量。
三、於本案告發人提告後,迄今雖已約兩年。於偵查過程中,本公司始終秉持配合檢察
官偵查之立場,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以釐清相關爭議,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
應均有所本。
日後,本公司仍將秉持維護福華電子股東權益之立場,善盡職責及執行職務。
8.因應措施: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