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台灣大 本公司與遠傳有關C1及C4頻率賠償訴訟更一審說明
日期:2020-08-20
股票代號:3045
發言時間:2020-08-20 19:47:5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或本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訴訟案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
4.事實發生日:108/06/12~109/08/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遠傳有關1715.1-1721.3/1810.1-1816.3 MHz(下稱C1頻率)及
1748.7-1754.9/1843.7-1849.9 MHz(下稱C4頻率)賠償訴訟,遠傳請求本公司
給付1,005,800,000元及自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案,案經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後
(判決內容詳本公司105/5/23、107/1/17、108/6/12發布之重大訊息),
目前由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中;本公司並於108年9月於更一審中反訴請求遠傳
給付14,482,09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
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5號判決:
原判決駁回遠傳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台灣大應給付遠傳新臺幣242,153,783元,及其中新臺幣142,685,233元
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其中新臺幣99,468,550元自民國106年7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反訴原告(台灣大)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遠傳負擔百分之
七十五,餘由台灣大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台灣大)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遠傳以新臺幣80,72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台灣大以
新臺幣242,153,783元為遠傳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針對不利於本公司部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