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友勁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日期:2020-08-04
股票代號:6142
發言時間:2020-08-04 18:29: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
證一字第0910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三、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董事及經理人。
惟目前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應募人如為策略投資人必須對本公司營運相當瞭解且有利於公司未來之營運者;
或為本公司董事及關係人。
可能應募之關係人或內部人名單如下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序號/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及其持股比例/與公司之關係:
(1)金智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6%/無
(2)高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38%/無
(3)薩摩亞商捷睿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82%/無
(4)佳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69%/無
(5)浦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92%/無
(6)李中旺 1.73%/無
(7)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2%/無
(8)大通託管先進星光先進總合國際股票指數 1.56%/無
(9)渣打託管iSharesIV有限公司1.52%/無
(10)左麗君 1.23%/無
鈞揚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比率/與公司之關係
(1)葉素月 40.00%/本公司內部人
(2)簡霈瑜 20.00%/本公司內部人
(3)簡紹鈞 20.00%/本公司內部人
(4)簡靖諺 20.00%/本公司內部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50,000,000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50,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訂定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參考價
格以下列兩款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其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目前情形、未來展望,再加上考量證
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3.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合理性、訂價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辦理,因目前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已低於股票面額,為提高應募人認購意願,故本次實際
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尚屬合理,未來將視
公司營運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預計產生強化財務結構,增進營運穩健性之效益,
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金之時效性及便利性,若以公開募集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
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 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
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
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
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
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取得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始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報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可能將造
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
本公司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2.本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價格(除私募訂價成數外)、發行條件、發行辦法及其他事項
,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併提請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