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光金 公告本公司新光金三行使債券贖回權至107年7月20日
止暨於107年7月23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日期:2018-07-10
股票代號:2888
發言時間:2018-07-10 16:12:33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7/10
2.公司名稱: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
(1)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下稱本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
超過當時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
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
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則以公告方
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
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債權人於債券收回
基準日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機構要求以現金贖回者(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
者以郵戳日為憑),本公司即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
該債權人之本轉換公司債。
(2)債券收回期間:自107年6月21日至107年7月20日止(茲因本轉換公司債係採無
實體發行需透過證券商申請方得受理,配合集保公司作業107年7月19日為最後申
請日)。
(3)債券收回基準日:107年7月20日。
(4)債券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7年7月23日。
(5)債券收回價款:每張按債券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以現金收回。
(6)債券收回程序:
i.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檢附以下文件至往來券商辦理
債券收回手續:(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並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ii.於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上「贖回價金支付方式」勾選採匯款方
式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詳填銀行帳號及名稱,以便匯款。
(7)若債權人不欲公司行使收回權,得至往來券商以轉換價格9.17元申請轉換普通股,
至遲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一日(即107年7月19日)提出申請。
(8)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一營業日(即107年7月19日)前未至往來券商辦理債券
贖回手續,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9)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光復北路
11巷35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68-6668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