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恩得利 本公司今日5月21日接由律師轉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
日期:2020-05-21
股票代號:1333
發言時間:2020-05-21 19:12:28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歐狄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上字第1460號
4.事實發生日:109/05/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上訴人於106年12 月5 日與本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購買曝光機3台),上訴人請求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5月8日作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
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47%,餘由上訴人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及會計師會商後,評估本判決結果對本公司財務影響情形。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待收到判決書正本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2)本案後續重大結果與處理事項,將依法以重大訊息予以發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