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英格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本票強制執行
日期:2020-05-08
股票代號:8287
發言時間:2020-05-08 17:04:2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司票字第8298號
4.事實發生日:109/05/0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於民國106年7月13日簽發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新銀行),金額為美金27,000仟元,到期日為民國109年4月22日,台新銀行
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因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申請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准許上開金額之申請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6.處理過程:對於法院裁定,本公司將依法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USD27,000仟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定程序處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