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霈方 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期:2020-05-07
股票代號:6574
發言時間:2020-05-07 16:00:0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5/07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現金對價之無償配發新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上限為普通股8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同時達成
屆滿前一年度之個人績效評核結果為A等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違反公司工作
規則或員工手冊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1/3
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1/3
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1/3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生效日起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
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
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一般死亡: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合既得條件,本公司
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仍依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承人於
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三)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
份。
5.調職:
(1)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或子公司時,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條第(四)項第1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
(2)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或子公司之
員工,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惟仍需受本條
第(三)項既得條件之限制,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他公
司或子公司服務,其個人績效評核由本公司之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
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
6.員工向本公司以書面聲明自願放棄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公司將依法向
員工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員工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之規定被核定為小過(含)以上之懲處,本公
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8.員工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
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
之全職正式員工。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民國
109年擬提股東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上限為800,000股,每股以新台幣0元
發行,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46,160仟元(民國109年4月20日收盤價
新台幣57.7元擬制估算) 。如以民國110年1月1日發行計算,暫估民國110年~112年
之費用化之金額分別為新台幣28,209仟元、12,822仟元、及5,129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本公司民國109年4月21日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數(即21,990,000股)計算,暫估民國
110年~112年費用化後對每股盈餘(EPS)可能的影響分別為新台幣1.28元、0.58元及
0.23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除繼承外,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他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
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但自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如遇有依本辦法本公司得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之情形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票不享有配股配息及認股權
利。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
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
才得交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
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