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鈞泰 公告本公司109年度第一次私募普通股案
日期:2020-04-15
股票代號:6131
發言時間:2020-04-15 15:11:2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函及102年1月8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55995號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目前擬洽定之應募人暫訂以內部人、
關係人及可能參與應募之策略性投資人為主。
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其暫定名單如下: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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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福投資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志亞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
陳建福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及董事長
應募人之法人股東持股比率佔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與公司之關係 持股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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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福投資有限公司 陳建福/本公司董事長 100%
志亞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曾鈺淇/本公司董事長配偶 99.74%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亦不會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80,000,000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於
109年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五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不超過800,000,000元。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私募普通股
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定價日前下列二參考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
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公開
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
市場狀況,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
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價方
式應屬合理。若日後發生私募有價證券每股價格受市場因素影響,依舊低於股
票面額時,將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累積虧損,
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
展之資金需求或轉投資,對未來業務推展及商機之擷取亦有正面助益,預期可
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正
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多項用
途,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
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
、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
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取得核發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申
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