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易發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普通股轉讓予員工(修訂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
日期:2020-04-14
股票代號:6425
發言時間:2020-04-14 13:48: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08,180,60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4/13~109/06/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54~31.58,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7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本公司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討論案。
說明: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實施第一次買回庫藏股,以轉讓
員工。
二、本公司可買回最大股數4,253,700股,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82,702,000元。
三、公司本次預計買回2,000,000股(暫實收股本4.7%),預計買回期間自109年04月13日至
109年06月12日止。
四、買回價格區間:依規定,價格上限應取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之平
均收盤價,兩者取高百分之150,下限則為董事會決議當天收盤價之百分之70 (當公司股價
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五、出具「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詳附件二。
六、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附件三。
七、提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
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子公司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
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
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職等、考績、服務年資、貢獻度及對公司之
特殊貢獻,且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總額以不超過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
等因素後,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呈送董事長同意後施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
屆滿而未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報奉董事長同意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
通股收盤價之八折為轉讓價格,若董事長同意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八折價格高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以下簡稱均價),基於股東權益之考量,
以該收盤價之八折價格為轉讓價格;若董事長同意轉讓員工之日前一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之八折價格低於均價,則以均價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
以低於均價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
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調整前轉讓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
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十日訂定。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4月10日109年度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7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6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七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
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本公司修訂第一次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並增訂第十條,擬於最近
一次董事會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