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永昕 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股
日期:2020-04-10
股票代號:4726
發言時間:2020-04-10 14:43:4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應注意事項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對象募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50,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股數以5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上限,於股東會
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授權董事會分一次至二次辦理。若為一次辦理則
不超過50,000,000 股。若分二次辦理,則第一次不超過20,000,000
股,第二次不超過3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以下列A.B.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每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原則,惟實際
定價日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發行當時辦理私募
之市場狀況訂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之。
C.若為因應市場變化而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主要係基於公司
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發行,
造成公司產生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辦
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另公司於增資效
益顯現後,財務結構將有所改善,有利公司穩定長遠發展,故對
股東權益尚無不利影響。
D.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且另對股東權益不致產生重大不
利之影響,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一次或二次辦理私募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
發展策略所需資金,引進長期策略性投資夥伴等規劃。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因考量籌資市場狀況較不易掌握,及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
成本等,且私募普通股有限制轉讓之規定,較可確保公司與投資夥
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
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
司將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
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
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
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
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已發生重大變動,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修正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意見書,並
同步於私募專區修正公告本次私募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