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訂本公司109/03/10董事會決議之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股票代號:4915
發言時間:2020-04-08 15:53:4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4/08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30,000,000元
4.既得條件:既得條件區分為A、B、C、D類四種,以績效達成為既得條件。
(一) A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四十股份。
(二) B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五十股份。
(三) C類既得條件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一百股份。
(四) D類既得條件
1.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一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十五股份。
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二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十五股份。
3.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三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二十股份。
4.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四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二十股份。
5.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五年仍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
績效與營運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得既得百分之三十股份。
(五) 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各任職期間達到本公司績效評估與發展辦法之績效,
包含達到應有貢獻度及特殊功績,評核分數3以上。
(六) 前述營運目標績效係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各階段預定之既得日前一年度本
公司每股盈餘不低於NT$ 3元,及股東權益報酬率不低於12%。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
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符合發放資格之員工將限於與本公
司未來成功發展相關之關鍵人員、個人表現對公司具相當價值、核心新
進員工等。但不包含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0%以上員工。
(二)實際獲配之股數,將參酌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並
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惟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酬委員會同意。
(三)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其認購本公司依「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3%。且加計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1%。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優秀專業人
才,以共創公司成長、員工及股東長期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每股40元考量精算假設預估,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
,於109年度、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114年度、115年度,
其金額分別為: 2,916,667 元、47,366,667 元、 37,983,333 元、20,066,667 元
、7,066,667 元、3,400,000元、1,200,000元,合計共120,000,00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對公司109年度、110年度、111年度、112年度、
113年度、114年度、115年度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1 元、0.10元、0.08元、
0.04元、0.02元、0.01元、0.00元。
(以109年3月19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48,730,824股計算)。然本公司預估未
來獲利仍將持續成長,故對未來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
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除前述限制外,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前之其
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
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應交付本公司指定之
機構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
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發行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使得發行。
(二)以109年3月19日已發行股份總數448,730,824股計算,此3,000,000股將佔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0.67%。
(三)本次修訂109年3月10日董事會已決議之發行內容,係變更發行股數、新增
發行條件D類及更新預估可能費用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