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更正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第三次庫藏股制度(更正原公告
第4項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
股票代號:8415
發言時間:2020-04-06 16:51:31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393,910,82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7~109/05/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及第二次分別預計買回48,000千股及24,000千股,因買回股份執行期間,股價已漸趨
穩定,為尊重市場機制,故未全數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依法買回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案,謹提請 決議。
說明:(一)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擬自櫃檯買賣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相關事項內容如次: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25,000,000元。
(15,000張*35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9年03月27日起至109年05月26日止。預計買回15,000,000股,
即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45%。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20元至35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列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進本公司股份,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七條規定,每日可買進股份數量不超過5,000,000股。
7.本公司委託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詳
附件八。
(三)敬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將依法公告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申報。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
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最長不得逾5年)
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
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轉讓對象得包括全職員工及全職員工以外之其他類型員工(例如:兼職員工、顧問等),若
約定之轉讓對象不限於全職員工,則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121068號令之規定,於轉讓辦法中明定全職員工以外其他類型員工身分之認定標準。又
轉讓對象如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應依上開令之規定,於轉讓辦
法中明定該等控制或從屬公司所符合之條件,並應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
369條之9第2項、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公司應自行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
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6日第五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1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四五,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二點四一,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12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謝麗雲
日期:109年3月26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綜上所述,大國鋼公司董事會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
通股15,000 千股,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每股20 元~35 元(當公司股價低
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預計買回股份最大動
支金額525,000 千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
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