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鼎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期:2020-03-26
股票代號:2426
發言時間:2020-03-26 16:22:4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5,143,11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7~109/05/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3.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十六: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討論。
提 案 人:傅董事長 佩文
依 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
說 明:
一、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一)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數金額上限:新台幣75,000 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109/3/27~109/5/26。
(五)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六)買回區間價格:每股8元~15 元。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前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七)買回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九)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十)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二、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依法提報股東會報告。
三、呈請 討論。
決 議:
1、許景河董事表示原訂買回價格上限15元過高,建議以108年度每股淨值作為價格上限之
參考並略高於淨值即可;經各董事及獨立董事充分討論後決議買回區間價格修改為每股8元
~13 元,買回股數金額上限修改為新台幣65,000仟元。
2、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及獨立董事無異議依修改後內容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03.26董事會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
及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司將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
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
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轉讓前,遇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者,或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得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
外,其價格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第七條之一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
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無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6日第十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6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之2.2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
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席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傅 佩 文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第一金證券(股)公司認為鼎元光電科技(股)公司本次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之需
要,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
動,且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