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漢科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預定買
回期間更正為109/03/20-109/05/18
日期:2020-03-25
股票代號:3402
發言時間:2020-03-25 17:49:1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11,033,15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0~109/05/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2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1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9年3月19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訂立日期: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
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
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本公司員工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
、外子公司之員工,於認購基準日到職滿一定期間,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
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但受讓之員工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
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工作考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購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限之相關作業事項,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
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
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當時之法令規定及
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其他﹚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日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變更
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或得由董事長先行核決並執行相關
修訂事宜後,提報董事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於下次股東會提請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九年三月十九日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中心買回本公司股份
3,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1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一○八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之3.3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
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溫 永 宏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定買回其普通股
股份之價格區間20至28元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該公
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