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嘉泥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第九次買回)
日期:2020-03-25
股票代號:1103
發言時間:2020-03-25 16:15: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863,013,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6~109/05/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7,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00~1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11/14 ~ 108/01/11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3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429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11元至16元之
間,以新台幣11,200萬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
為700萬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 二 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部
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 四 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本
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
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
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前項之「員工」係指全職員工及顧問,
且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
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
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 七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加計資金成本(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
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實際買回平均價格*(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時之普通股股份數量/公司轉
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資金成本(依買回股份截止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計算依據)
第 八 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 九 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後,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年內不得轉讓。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
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03月25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0.90%,且買回股份所需總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0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嘉新水泥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
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尚不致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